《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0-04-27 来源:北京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卫生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卫生局制定下发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即:100张床位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北京市卫生局或中医局审批。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按类别分别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备案。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命名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男子”、“男性”、“男科”、“女子”、“女性”等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今后,卫生监督部门将在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相符等内容开展例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纠正不规范的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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